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2号令),修改了22部规章制度。修改内容大部分是将“注册登记”改为“备案”,另外简化了部分法规表述,更加简练和有更大的包容性。注册登记和备案在语境上会有所区别,具体的差异视乎各个企业,各人都有不同的感受吧。
有两个规章制度的改动较大,《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其中《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删除了两项内容,分别是第三十一条和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经过香港和澳门转运的非食用动物产品,无需申请中转检验。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时无需提供照片和视频资料。
另外《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应用广泛,是影响力较大的法规。本次删除了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主要是取消了检疫许可证初审和初审机构,取消纸质的《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并且取消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的限制。将《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从3个月延长到1年。
参考:原《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
第三十一条经香港或者澳门转运的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在香港或者澳门卸离原运输工具并经港澳陆路、水路运输到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中转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
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开展中转检验,合格后加施封识并出具中转检验证书,进境口岸海关受理报检时应当同时核查中转检验证书和其它有关检验检疫单证。
参考:原《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第八条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必要时出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海关总署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第十二条《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和发放。《检疫许可证》由海关总署统一编号。
第十九条海关总署可以授权直属海关对其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审批,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出具《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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