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向中国贸促会提问咨询,“我司一国内客户被纳入了美国实体清单,请问我司从美国进口半导体材料能否与该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交易,有何风险?”
贸促会专家团队回复了列入实体清单的四大风险,给出了四条建议。中国贸促会作为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具有官方的背景。但其专家团队给出的建议完全是站在美国的立场,谈如何遵守美国法规,避免与国内相关企业交易的风险。丝毫没有提及该美国的法规是否适当,国内企业是否适用。
根据商务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如果商务部认为美国此项法规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以下简称禁令)。
违反禁令的企业,即坚持执行美国法规而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他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如果企业不考虑这一点,有可能因坚决执行美国法规而遭受国内处罚,并且名誉受损。
诚然贸促会的建议是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做出的,不能说是不正确的。但是应该更加全面,维护所有合法经营企业的权益。
参考:贸促会的回复内容
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建议如下:
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主体通常将面临以下后果:
(1)向其输入(在交易链条中系买方、中间商、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用户)ear管制物项,不适用任何许可证例外(license exception)。
(2)除非事先获得bis的许可证,否则不得向其输入ear管制物项。
(3)对于向其输入ear管制物项的许可证申请,将适用“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的审查政策——除非申请人提供足以推翻该推定的证据,否则bis拒绝签发许可证。
(4)其他主体不得为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的违法交易提供协助、便利。其他主体与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主体进行交易或为其提供货运、物流、港口、保险、融资租赁服务,应当谨慎识别合规风险,避免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规定。
我们建议:
1.与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主体进行交易或为其提供货运、物流、港口、保险、融资租赁服务,应当谨慎识别合规风险,避免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规定。
2.与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主体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并调整合同条款,基于对方可能因受美国管控而无法继续履约的风险,提前进行分析和预判,并与对方重新协商违约责任承担。
3.识别相关交易。针对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拟出售的物项,若购买方未被列入美国的实体清单,即便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拟出售的物项属于ear管制的范围,相关出售交易仍可继续进行,违反ear的相关风险比较小;针对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拟采购的物项,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应当识别拟购买的物项是否属于ear管制的范围:若属于ear受控物项,应提示出售方积极向bis申请相关许可证,若出售方的申请被拒绝,应停止有关购买交易;若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拟购买的物项不属于ear的管制范围,或出售方已取得美国许可证,则该等交易不会违反ear的相关规定。
4.关注关联方风险。若某集团旗下的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则其他任何公司出售ear受控物项至该公司,一般情况下都需要逐单申请许可证,且审查政策是推定拒绝。若集团的其他关联公司不能证明其业务、人员、经营上与该公司完全独立,则有很大风险也被视为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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