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金融报》报道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研究所所长助理汪蔚青指出,wto的规则主要针对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而海关总署的54号公告则针对个人物品。货物与物品之间有区别,货物进口后还要经历再销售环节,物品则属于自用范畴,不涉及再销售。所以,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信息技术协定》并不适用于个人入境时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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