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归责有别于一般的违约赔偿责任,主要体现在归责原则和责任限制制度两方面。
2.1 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2]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有以下两种原则:
2.1.1 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
长期以来,由于控制国际航运的国家多数是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在《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中都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规定了宽松的归责原则,即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在过错的范围之内另加排除情况,进一步缩小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我国《海商法》也确定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其他受雇人或者代理人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即“驾驶船舶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及其在火灾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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