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下同)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都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这个行政部门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司。要注意不以销售为目的的进口除外,例如企业进口生产用的计量器具并不受此限制。
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和编号。
申请办理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1.衡器(含天平)
2.传感器
3.声级计
4.三坐标测量机
5.表面粗糙度测量仪
6.大地测量仪器
7.热量计
8.流量计(含水表、煤气表)
9.压力计(含血压计)
10.温度计
11.数字电压表
12.场强计
13.心、脑电图仪(机)
14.有害气体、粉尘、水质污染监测仪
15.电离辐射防护仪
16.分光光度计(含紫外、红外、可见光光度计)
17.气相、液相色谱仪
18.温度、水分测量仪
按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执法部门为当地市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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