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企业经营出口业务有何其它规定(二)

发布时间:2024-06-11 点击:70
总之,出口单位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已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办理。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有关单位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注销手续。对违反本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罚款或暂停有关外汇账户的使用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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