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48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自6月1日起执行。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装运前检验、备案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五个部分,共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海关总署采取备案管理的方式审查其是否符合从事装运前检验活动的条件,通过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撤销备案等形式的监督管理处置违法违规情况,规范装运前检验活动及机构行为。
禁止“洋垃圾”入境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意义重大。实施装运前检验将有效降低进口废物原料到货风险,是提高监管效率的有效手段。实施细则的发布施行,将进一步完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源头管理,降低“洋垃圾”入境风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安全。同时,将进一步强化装运前检验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装运前检验机构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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