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能源效率标识进口备案

发布时间:2024-09-05 点击:15
2022年10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和电风扇两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的通知。规定能量效率标识的式样规格,检测,印制等内容,其中规定生产者、进口商应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com.cn)上填写《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第十九条规定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发改委、总局联合令2016年第35号)第十条规定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
从2005年起,我国开始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共发布了15批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覆盖家电、商用、办公电子、照明等41类产品、约290万个产品型号。包括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燃气灶,复印件,打印机,led灯具等。这些产品在机身上不仅要标注能效标识,还要按上述规定办理备案。
*授权机构指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相关法规同样规定了以下八种情况免于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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