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关征收关税的对象是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进出口的货物是指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即输入或者输出关境,用于境内市场或者境外市场销售的商品。进出境物品,是指允许进出境的非贸易性物品,包括旅客为其进出境旅行或者居留的需要而携运的行李和物品、为馈赠目的而携运进出境的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出境的自用物品和其他物品。对于我国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因其不能进、出境,不属征收关税的对象。对于限制进出口但是取得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对于国家规定的免税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经海关审核后,不缴纳关税。对于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对于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关税,不得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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