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1、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2、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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