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报关公司在2020年至2021年两年期间,在明知货物实际货主不是相关单位的情况下,连续冒用20家各地贸易公司的名义,调整实际货物内容,并自行确定货物申报价格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41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海关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并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参考: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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