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运输货物通关指南(二)

发布时间:2023-07-11 点击:112
问: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如下:
(1)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2)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3)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问:海关对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驾驶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汽车驾驶人员应接受海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有关批准证件。驾驶人员如有变动应向海关报告。
海关每年对注册登记单位及汽车驾驶人员进行年审,并核发有关证件。
问:按海关监管货物办理手续使用什么单据?
答: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化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另外,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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