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进出口货物通关常识(一)

发布时间:2023-11-08 点击: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自由港。一般进口或出口货物均毋须缴付任何进口关税,亦无任何关税限额或附加税。此外,亦不设任何增值税或一般服务税。但有四类商品,无论进口或在本地生产,均须缴税。上述四类商品分别为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及甲醇(详见「应课税品」)。
一、进/出口报关
(一)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法律规定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香港法例第60章)的规定,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内向海关关长递交一份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口或出口报关表。任何人士如未有递交所需报关表,均会被罚款。进出口(登记)规例第3条列有多类获豁免物品,分列如下:
1.以联运提单或联运空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
2.运往外地的过境货物,在途经本港时停留在同一船只或航机而并无转运的货物;
3.由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武装部队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4.运载船只自用或船上消耗的补给品,包括船用燃料;
5.运载航机自用或机上消耗的补给品,包括飞行燃料;
6.私人行李,包括经海关关长信纳为并非作贸易或商业用的进出口物品,但汽车则例外;
7.价值港币四千元以下的邮包;
8.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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