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署令〔2021〕252号,预归类裁定是由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提起申请的,而预归类决定则是由海关发起的。两者的适用范围是明显不同的。
企业在进出口前30日提出归类预裁定申请,海关在接受申请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申请企业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3年),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并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的,海关予以认可其归类,且为全国通用。只是适用于该企业所申请的预裁定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商品归类)
编号:
申请人:
企业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商品名称(中、英文):
其他名称:
申请书编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商品描述:
预裁定(8位税则号列):
(公章)
年月 日
注:本预裁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3年内有效。
而根据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一条,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布。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很明显是适用于所有的进出口企业。
归类决定
相关编号: d-1-0000-2022-0198
决定税号: 950300
商品名称(中文): 聚氨酯抗压球
商品名称(英文): polyurethane anti-stress ball
商品名称(其他):
商品描述: 聚氨酯抗压球,可用手反复挤压以缓解压力。该产品可增加血液循环,使人放松。
归类意见: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归入子目9503.00。生效时间:2022年9月1日涉及公告(hb文):2022年第78号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可是某企业觉得自己要进出口的货物和其他企业预裁定决定的货物相同,是否一定要使用同样的商品编码呢?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原理等要素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使用同样的商品编码较为妥当。如果觉得自己归类是对的,预裁定是错误的,也可以按自己归类的商品编码申报。建议这种情况最好准备相关资料和主管海关商量一下,毕竟预裁定决定是海关专家做出的,错误的可能性不大。
而上述要素有不同的情况,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例如用途不同,一种是作为独立功能的器械,一种是作为设备的零部件,归类就有可能不同。规格型号不同,原理不同的同类货物,商品归类也有可能不同。总而言之,其他企业的预裁定决定可以作为参考,但最终还是要按货物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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