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上海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高桥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法检货物品名氢化蓖麻油32吨。2022年8月,外高桥港区海关通过业务联系单将案涉报关单项下货物转嘉定海关实施目的地检查,当嘉定海关对该批货物实施目的地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已被收货人作销售处置。
姑且不讨论4月进口的货物在8月才实施目的查验的原因,事隔四个月货物当然销售或使用了,要不然为什么要进口呢?收货人不知道要目的地查验,或者认为在口岸已经完成了检验,货物已经完成通关手续,缴纳了税款,签收入库,理所当然认为可以销售和使用,这是合情合理的。然而法规规定未经检验的法检商品不得销售,总要有人为此负责。目的地查验通知已经发出了,但货运代理公司未通知到位,存在明显过错。
海关认定由于货运代理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向其委托人告知该报关单项下货物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目的地检查的告知义务,导致案涉的法定检验商品未经检验即予以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货运代理公司进行了重罚。
根据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第十八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由此可知法定商检货物目的查验是很常见的,通关人员要仔细确认海关放行信息,第一时间使用书面通知收货人进行目的查验,并明确告知未进行目的查验前不能销售和使用。这样才是负责任的做法,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避免违规。
执法办公室开进博览会里海关全程服务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世界知识产权日 金陵海关开设“打假”公开课南京海关查获玳瑁标本医疗设备进口报关报检注意事项海曙海关推广“主动披露”维护企业信用东南亚芝麻发到上海找一家专业报关公司通关渠道“保畅通” 煤炭保供“不断档”浙江舟山今年首批北太鱿钓船顺利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