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改

发布时间:2024-03-23 点击:89
海关总署日前出台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边民与进出境旅客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边民通常指常住在毗邻边界线两侧的居民。而边民互市贸易,根据国发〔1996〕2号文件,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我国现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主要分布:西藏4个、广西25个、云南37个、黑龙江1个、新疆2个、吉林2个和内蒙古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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