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内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内销补税,优点是手续简便快捷,物流环节少,物流费用低,申请了集中内销资格后,还可以先销后税。缺点是只能以构成料件的状态补税。
另一种是企业先出口至综合保税区或港澳地区,再以一般贸易征税入境,进口方可以是本企业,也可以是其他企业。常见的是生产企业出口,由同一集团下负责国内销售的企业进口。优点是以成品的状态补税,缺点是物流环节多,费用高,时间长。
一般料件的关税率比成品的关税率高,企业根据税差和物流费用综合比较,确定使用何种内销方式。无论选择哪一种,都要按规定办理,如果又想节省费用,又能快点内销,投机取巧,往往会出现违规的情形。
在苏州就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两家注册地址相同的企业,一家是生产光电零件的企业,一家是销售光电零件的企业,同属一个集团。企业选择了通过出口综合保税区后一般贸易复进口的方法内销。两家企业在一起,左手不能交给右手,还要经过综合保税区兜一圈才能交货,这其中浪费了多少费用和时间。于是两家企业就协商了一个投机取巧的方案。
为了满足国内客户交货期的需要,将加工贸易生产企业的保税成品光电零件直接送到国内客户指定交货地点。为了达成加工贸易手册的平衡,上述两家企业准备了一定数量的光电零件,反复经过综合保税区出口后再进口。这样即能满足客户需要,国家的税收也没有损失,加工贸易账册也达成了平衡,还可以成品状态补税。
不过在此方案的前提是先擅自处置保税料件,再以不真实的交易来弥补,可谓是错上加错。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了上述违规行为,对两家企业都进行了处罚。
目前只有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能够自由选择加工贸易内销状态。可以按料件状态补税,也可以选择按成品状态补税。
参考: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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