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拱北海关10月20日透露,该关首次对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走私的李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在拱北关区首起“水客”因3次走私被刑事立案的案件。修正案实施以来,拱北口岸“水客”走私案同比下降65.3%。
10月12日,澳门籍“水客”李某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在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塑料袋中查出“marques dela colina”牌红酒7瓶。
海关缉私部门接案后调查发现李某曾于6月10日、8月17日,先后经拱北口岸走私相同数量红酒入境,并被海关缉私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李某10月12日再次走私,缉私部门根据修正案规定对该案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李某。
据了解,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正案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款五万元作为“起刑点”的规定,修正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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