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业性进口不适用《海关估价协议》

发布时间:2024-04-20 点击:99
根据《新民周刊》报道“5000 元的税基不是针对ipad。”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研究所所长助理汪蔚青解释道,“早在2007年海关就制定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电子产品型号配置不同,价格差异很大,面市一段时间价格会跌很多,很难对每一个产品去单独定价。”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则公开表示,根据wto货物贸易项下的海关估价协议,如果消费者向海关纳税,应以正常交易价格缴纳税款。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在香港以3000元购买了ipad,那么最终应该以3000元作为税基。
有学者针对屠新泉的观点提出,《海关估价协议》中“适用范围”一项表明,“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被列在“不适用本协议”的几种情况中。换句话说,旅客携带入境的ipad属于个人物品,并非货物,不应该拿海关估价协议说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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