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9 点击:76
海关总署发布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这一举措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
说起企业对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海关进行了3步推进,最早是在2020年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2020年第75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等1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92号),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2021年6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2021年第47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国家出台一系列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措施,企业在抓住当前机遇和发展红利的同时,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也别忘了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哦。
上海作为高级aeo认证企业,熟悉海关法规、政策、业务程序,又具有丰富的通关经验,为客户提供进口报关代理、原产地证书、货运代理、外贸通关一体化等优质服务,跨境电商b2b出口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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