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二)

发布时间:2024-05-03 点击:65
由于航空运输活动的具体特点,《华沙公约》在对承运人的责任问题上采取了限制责任的原则,即给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定了一个最高的数额,承运人只在这个范围内对旅客和货主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华沙公约》规定:“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12.5万法郎(约8300美元)为限。根据案件受理法院地的法律,可以用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的,赔偿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此限额。但是,旅客可以通过其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约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在托运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行李或者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后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偿付到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或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关于旅客自己照管的物件,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5000法郎为限。”继《华沙公约》之后的一系列航空运输公约,都承袭了对承运人的限制责任原则,它们与《华沙公约》的区别只在于顺应了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将赔偿额做了适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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